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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广东省鹤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上级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做到行为规范、运转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本局各股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取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直辖市,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化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的全面工作,对市政府和江门市质监局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全局的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股室的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本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局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本局各股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本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形成本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报江门市质监局,并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局各股、室、队和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第季度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报告前,各股、室、队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第一把手要填报《鹤山市质监局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季向局长报告工作表》,于该季末月的28日前填好报局办公室。因出差或特殊情况不能及进填须提前向局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另行补报。 第十三条 本局各股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部门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本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输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六条 本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要问题向市政府和上级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局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总是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局报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本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本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经本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由党组书记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决定和批示提出贯彻实施意见;(2)审定向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或请示;(3)研究本局系统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体制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4)审议本局避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的重要文件;(5)审议本局系统的年度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费的使用;(6)研究决定本局系统人事工作的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7)研究本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重大问题;(8)按照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9)其他需要提交常驻组研究决定的重点事项。 党组会议的议题书记确定。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开和主持,局领导和各股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列席人员可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批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2)讨论确定本局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3)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研究确定工作部署和措施;(4)研究协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讨论确定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重要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发给有关材料。局务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局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出席。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2)研究确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通报情况,讨论决定局的重要工作部署;(4)听取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5)讨论决定机关股室、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各类会议会务工作,属全市性、综合性会议由相关股室(部门)具体承办,局办公室协助。属专业性会议由主办股室(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召开种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工作尽量不召开会议,可采用电话或文件的形式传达布置。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局各股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省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分管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长审批。 直属单位向市局报送的请示件,应先送分管副局长审阅,提出拟办意见,再由局长审批。“请示”件应当一事一文,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多头请示。 第二十七条 本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公文的编号、排印工作。公文核稿(校对)由起草单位(部门)负责。各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公文的签收、送办、传递、管理和清退工作。 第二十条 局文件、局函和局办公室文件,由分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局长会签。对于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如上级公文、联合公文、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公文等),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局党组发文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局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办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报送本局审批的公文,由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外,各部门和单位的请示、报告,应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 第三十条 本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发文。各股室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股室的工作时,应在发稿送办公室编号排印前送有关股室会签。股室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股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股室协商,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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